(原标题:“裸条”借贷岂能游离监管之外)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有人通过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裸条放款”,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同学信息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一些借款的女大学生称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校园网贷”风行于大学生群体,已对部分借款大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如部分大学生套用他人信息借下高额贷款无法偿还后自杀身亡,给家人和被套用信息者带来极大麻烦。还有的网贷机构通过跟踪、威胁、公布当事人隐私等恶劣方式索债,而以裸体照片替代借条的借贷方式更罕见,也更恶俗下流。对此,固然有受害大学生涉事不深,防范意识差的因素,但更有监管不到位,惩戒不严厉的原因。
“裸条放款”无疑属于借贷合同,只是以裸体照片取代了借条,以公布裸照及其他隐私作为违约责任。该借贷合同也应适用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应属无效,且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裸体借贷”事件中,虽然借款人出于“自愿”将裸体照片及父母、同学联系方式作为质押。但是,其一,裸体照片属于不雅观内容,即便本人将自己裸照或视频公之于众,都侵犯了公序良俗,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触犯刑法;贷款人更不能广为散布裸照。其二,虽然借款人可以授权贷款人在违约时将本人地址、电话等信息公布,但却无权替代父母、同学等作出该授权。由此,这种公布裸照及个人信息的违约条款显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网贷平台一意孤行,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触犯刑法。
校园贷款野蛮生长看似大学生消费需求强烈,实则是监管不力下的部分金融企业的违规放贷。尽管多数大学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自身缺乏稳定收入,属于偿债能力较差、违约风险较大的“次贷客户”。实践中,除依据政策发放助学贷款外,很少有正规金融机构愿意贷款给大学生。早在2009年,银监会已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放信用卡,已满18岁者,则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那么,监管部门有什么理由许可贷款平台向在校大学生发放消费贷款呢?
“互联网+贷款”不能成为校园借贷违法乱纪的挡箭牌。对此,大学生需要具备风险意识,养成正确消费观念;更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强化监管,不妨一刀切地禁止向大学生发放任何贷款,并筛查贷款平台的违规行为。即便留有余地适当放开大学生信贷市场,也应强制贷款平台规范流程,征得学生父母同意后方可放款,用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同时严厉惩戒公布裸照、散布隐私、跟踪、威胁等野蛮讨债行为,让“互联网+贷款”这一创新规范化地健康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