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拍摄的疑似电鱼照片。
南通网讯 8月5日,多位市民致电江海晚报新闻热线,反映南通市区段的通吕运河五号桥水域,有人划着小船现场从事电捕鱼非法作业。接到市民反映的相关问题,记者迅速向南通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南通市渔政监督支队举报热线通报。执法部门表示:将严肃查处。
“船上放着大功率电瓶,一根长长竹竿上,带着绳索的电击器抛在水中。电瓶放射出的电流在水中扩散激荡后,被电晕的大小鱼儿很快就浮上水面,成了偷捕者的‘战利品’,”向本报新闻热线介绍此事的崇川区居民陈先生等人介绍说,“运气好的话,这些人一天弄个几十斤鱼没问题,大鱼小鱼都有,鳊鱼、鲢鱼、鲫鱼、青鱼等什么品种都不缺。”
反映此事的陈先生的家,就住在通吕运河五号桥附近的某居民小区内,他们坚称:“电捕鱼这种不法行为,在涉事水域已经存在相当一段时间了。我们不了解偷偷用电捕鱼的这些男子来自哪里、所驾驶的小船平时停放在何处,但是,我们经常看到他们在下午和傍晚时分出现在五号桥附近南北水域内,带着多少不等的捕获物悄然离去。”
为证实所说属实,陈先生等人还向本报新闻热线提供了相关资料,用以佐证事件真相。
“电捕鱼对水生生物的伤害是灾难性的。藻类植物寄生体,虾类、鱼类等生物,在遭受电击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电流瞬间电死藻类植物寄生体,电死虾、螺、蟹类和大小鱼类,可以说是‘断子绝孙’式的灭绝性、掠夺性作业,在我国被明令禁止,”我市海洋渔业部门一位专业人士介绍说,“电鱼同时也是严重危及电鱼人员自身安全的高危作业行为,经改造过的电鱼工具有时瞬间可达到几千伏的高压电流,各地屡有因电鱼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致死案例数不胜数。”
渔政执法人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文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记者 周朝晖 实习生 周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