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葫芦岛市民政局获悉,本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幅度为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5%,此次精简职工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
根据《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文件有关要求,此次提标旨在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分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推进省民心工程建设。
据了解,此次提标对象范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资源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此次提标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