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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点击:

原标题:“是你们保住了我的上诉权”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刘黎明 曾建灿)近日,当湖南省攸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告知在押人员程某,法院已裁定准许他行使上诉权时,他激动万分,不停地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4月19日,现年28岁的程某因犯盗窃罪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4月24日,一审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程某,当时程某羁押在攸县看守所。4月28日,程某提交书面上诉状给看守所。5月2日,看守所将上诉状转交至攸县法院,该法院于5月3日将上诉状末页拍照发到株洲市法院系统工作微信群内,并告知一审法院程某上诉一事,随后将上诉状邮寄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根据邮局揽件信息,认为上诉状邮寄时间为5月5日,是在上诉期满后交邮,已过了上诉期限,遂于5月9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当得知自己将被执行后,程某情绪异常激动,坚称自己已上诉,不应该交付执行。看守所在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反映,程某也向检察室写了书面申诉材料。

  驻所检察官在接到申诉材料后,进行深入调查,查阅了微信聊天记录、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并找管教干警进行了解,认为程某上诉请求有效。检察官将此案移送到一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由所在地检察院向一审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一审法院收到建议书后认为已过上诉期,应当交付执行。一审法院所在地检察院将此案办理情况报告株洲市检察院。

  株洲市检察院在重新调查后认为,程某在羁押期间收到刑事判决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攸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一审法院,并在事后将书面上诉状邮寄,应当视为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于是,该院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建议对是否准许程某行使上诉权问题进行裁定。

  在此期间,驻所检察官和看守所民警多次找程某谈话教育,告诉他司法机关一定会保障他的合法权益,程某的情绪逐渐平复下来。不久后,株洲市中级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意见,准许程某行使上诉权。

  “是你们保住了我的上诉权,不管刑期是否会改变,我都会遵守监规,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出去,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程某对驻所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