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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5点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日,舟山海关官网发布关于绍兴执钰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运动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9〕030号)。

当事人名称:绍兴执钰商贸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91330602MA2D7JKA1J

法定代表人:陈凯

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号-3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舟山泓舟报关有限公司向舟山海关申报出口电风扇等货物,报关单号294220190429503737。海关经查验,发现有60双运动鞋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该批货物货值1800元。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42201904295037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涉案货物图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