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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9点击:

    光华社记者 赵平 杨昊东 郝韵 都匀报道 记者接到韦兴造、韦闹的控告材料后,与其法律维权代理人叶永国取得联系,并到贵州省黔南 州三都县周覃镇进行采访。请看记者发回的报道和叶永国代写的申诉材料。希望能够引起三都县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解决韦兴造、韦闹二 人所反映的问题。

    关于要求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诉

    申诉人:韦兴造,男,1961年2月生,贵州省三都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61043010,水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 省三都县周覃镇廷排村一组,使用电话号码:15985411248。

    申诉人:韦闹,男,1969年12月生,住址同上,系亲兄弟。

    被申诉人:贵州省三都县周覃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国清,系镇长。

申诉请求事项

    一、迫切要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纠正被申诉人2016年3月22日动用10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强行在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上开工建房的严重 错误行为;

    二、迫切要求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帮助督促被申诉人依法赔偿申诉2亩多家庭承包责任田的损失费;

    三、要求被申诉人对动用10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申诉人全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向申诉人培礼道歉。

申诉请求事实和法律根据

    一、周覃镇廷排村广大干部,广大村民众众所周知,贵州省烟草公司三都县公司一九九三年用以作为原廷牌烟草站收购烟草的经营场地 ,是申诉人全家7口人的2亩多承包责任田。

    二、申诉人父亲韦月老人在世的时候对申诉人说,1993年县烟草公司通过原廷排镇政府官员向申诉人的父亲提出要申诉人全家人的承包 责任田作为原廷排烟草站收购烟草经营场地时,给申诉人父亲一个17200元钱的存折,说是租用本户全家人2亩多承包责任田20年的费用,并 没有向申诉人的父亲说明17200元钱是把本户2亩多承包责任田征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如果当时三都县烟草公司和原廷排镇人民政府官员向 申诉人的父亲说明17200元钱是把申诉人家2亩多承包责任田征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申诉人的父亲决对不会同意。

    三、到2012年,三都县烟草公司租用申诉人全家7口人的2亩多承包责任田作为原廷牌烟草站收购烟草经营场地的时间已满20年,申诉人 向原廷排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恢复自家承包责任田使用权时,廷排镇人民政府官员以本户的家庭承包责任田一带已划为廷排街城镇建设规划 地带为由,不许申诉人恢复家庭承包责任田的使用权了。

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家庭承包责任田使用权利,2012年,申诉人按廷排街小城镇建设的规划,向原廷排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在原廷牌烟 草站租用本户承包责任田的地方修建住房,在超过法定答复时间都没收到原廷排镇人民政府对我们申诉人的建房申请作出任何答复后,我们 兄弟2人认为是政府已默许我们的建房申请,于是我兄弟2人就花了8万多元钱在原廷牌烟草站租用我们家庭承包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石脚。

我兄弟2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我们申诉人花费大量的钱财修好建房石脚后,2012年11月20日,原廷牌镇人民政府官员就给我们申诉人下达 了“限期撤除通知”,并于2012年11月22日,动用60多个武警,到原廷牌烟草站租用我户承包责任田的地方,动用挖机,要控掉我们申诉人 花费大量钱财修建的建房石脚,我申诉人韦兴造去要求政府官员不要蛮横的挖掉我们花费8万多元钱修建的建房石脚,一些政府官员根本不讲 理讲法,指使4个穿警服的大汉子,强行把我韦兴造抬到三都县公安局廷排镇派出所的拘留室,给我韦兴造申诉人戴上手铐,并且把我拷在刑 事椅上一天,不许吃东西,不许喝水,不断的对本人威胁恐吓,直到政府官员把我们申诉人家的建房石脚全部挖掉后,才把本人放回家。 2012年11月22日是我们申诉人家庭20多人终身难忘的苦难日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 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按照以上国家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的法定责任和道德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合法生存权利和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我们申诉人无比困惑的是,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竟然明目张胆的动用60多个武警,强行限制我申诉人的人身自由,侮 辱我申诉人的人格尊严,强行用挖机挖掉我们申诉人的建房石脚?

    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官员认为我们申诉人在自家的承包责任田上修建建房石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官员 也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修建建房石脚的行为,通过我们申诉人与政府官员在法庭上举证和辩论后,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我们申 诉人在自家的承包土地上修建建房石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后,我们申诉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地方政府官员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挖掉我们的建房石脚。由此可证明一些地方官员2012年11月22日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动用60多个武警强行挖掉我们申诉人的建房石脚行为 是明目张胆的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肆无忌惮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有恃无恐的破坏国家正义的严重错误行为。

    五、为了维护我们申诉人的法律权利,2012年12月6日,我们申诉人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三都县廷排镇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 廷排镇烟草站所占地归属权手续查阅的申请》,原廷排镇人民政府镇长于2012年12月13日向我们申诉人说明政府没有三府国用(2000)字第 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办证手续,并于同日在我们申诉人要求查阅办证手续的申请书上签字盖章,说明三都县烟草局 持有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合法的办证手续,并要求三都县烟草局向我们申诉人解释或提供该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办证手续。我们申诉人按照原廷排镇人民政府镇长2012年12月13日的签字到三都县烟草局要求该局提供该局持有的三 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办证手续时,三都县烟草局的韦建行经理于2013年2月1日,在我们申诉人 要求查阅办证手续的申请书上签字:“经查阅无相关资料”。由此可证明原廷排镇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0日给我们申诉人下达的“限期折除 通知”所说:“烟草站过去已按当时政策征用土地补助标准给予赔偿,同时办理土地证等相关手续,属国有资产,并转让给廷排镇人民政府 ,该土地权属归廷排镇人民政府”的说法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六、国家土地管理法第16条最后一项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是,原廷排镇 人民政府在根本拿不出三都县烟草公司持有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任何合法办证手续依据的情况下, 于2014年7月,把原廷牌烟草站租用申诉人家庭的承包责任田以181.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卖给当地人韦永春作为建房用地。由此可证明原 廷排镇人民政府2014年7月把原廷牌草站1993年租用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拍卖给韦永春作为建房用地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七、2014年7月下旬,申诉人对原廷排镇人民政府把烟草站租用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拍卖给韦永春作为建房用地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 议请求后,廷排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8日以书面介绍信,介绍我们申诉人到三到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都县烟草局持有的三府国用(2000)字 第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证是否有合法办证手续进行查实。直到2015年8月24日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才作出了三国土资函 (2015)41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贵州省烟草公司三都县公司原廷牌烟草站土地权属及出让情况调查的函》,该调查函第2页第 3行说:“同年9月6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该公司颁发了土地证号为三府国用(1995)字第1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1417.21平方米。该 宗地已经属于国家征用,共同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已认可为国有土地”。

对于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41号土地权属调查的函,我们申诉人有如下疑议:

    1、2014年8月原廷排镇人民政府给我们申诉人提交的三都县烟草公司持有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 证的办证时间是2000年5月19日,而三都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国土资函(2015)41号文件说的却是1995年9月6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为三都烟 草公司颁发了土地证号为三府国用(1995)字第1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可证明三都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本案土地争议调 查函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

    2、众所周知,三都县烟草公司原廷排烟草站租用我们申诉人家庭2亩多承包责任田作为烟草收购经营用地的时间是1993年,1995年后, 原廷牌烟草站已不存在了,该用地一直闲置,为什么原廷排镇人民政府2014年8月初给申诉人提供作为证明已把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征为国 有土地,便于政府官员把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拍卖给他人用于建房用地获取大量经济利益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办证时间却是2000年5月19日?

    3、为什么三都水族自治县烟草公司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征用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为国有土地使用的批准文号是三府建字(1993)11号, 为什么原廷排镇人民政府2014年8月初向申诉人提供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封面时间却是1995年8月21日?

    4、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三府建字(1993)11号土地登记审批表批准原廷牌烟草站占用申诉人家承包责任田作为烟草收购用地 的土地批准用途是经营用地,为什么政府官员后来涂改为商业用地?

    5、三都县人民政府1993年就对原廷牌烟草站的土地使用登记申请作出了三府建字(1993)11号批文,为什么原廷排镇人民政府向申诉人 提供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时间却是2000年5月19日?

    6、为什么原廷排镇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0日给申诉人下达的“限期折除通知”说原廷牌草站已于占用申诉人家承包责任田之初办理土地 使用证相关手续,而三都县烟草公司领导2013年2月1日却批复“经查阅无相关资料”?

根据以上6个大疑点可以看出三都县烟草公司根本没有依法对申诉人家的2亩多承包责任田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原廷排镇人民政府2014年8 月向申诉人提供的三府国用(2000)字第105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的是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达到侵占申请人家庭承包责任田的目的,利用 自己掌握政府公章的条件而编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三都县周覃镇的13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责任和道德义务,是依法保护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而周覃镇人民政府的镇长2016年3月22日动用10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把申诉人全家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后,强行在申诉人家承包责任田上开工 建房的行为,是以公共权力压制申诉人的不讲道理,不讲法律蛮横行为。

    4年多时间以来,我们申诉人多次请求被申诉人对侵占我们全家人承包责任田的行为召开一次有上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领导,新闻媒体 ,社会仁人志士参加的听证会,只要被申诉人能在听证会上拿得出把我们全家人的承包责任田拍卖给韦永春作为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我们 申诉人就永远停访息诉。但是,被申诉人对于我们申诉人要求依法召开听证会的最基本的权利要求都不敢答应。由此可证明被申诉人对自己 2014年7月把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拍卖给韦永春作为建房用地的合法性根本没有信心。一些官员明知违法,却坚持违法侵犯申诉人家庭承包 经营权。

综上所述,上级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一定可以看出被申诉人2016年3月22日动用100多个国家工作人员强行在申诉人家庭承包责任田上开工 建房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严重损害政府社会公信力,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人格尊严,任意侵犯申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错误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恳请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依法督促被申诉人纠正侵犯申诉人家庭承包经营权的错误行为,为盼。

申诉人:   韦兴造 韦闹            

  代理人:  叶永国     电话:18600762953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