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马莉莉 胡春桃 汪凯北京报道 2017年12月5日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小区居民龙方普,他向记者反映2014年政府修路征地,他家的103棵银杏树被毁,政府估价127980元,龙方普要求赔偿由于征地造成的后期损失,他把政府告上了法庭,绵阳市三台县法院却把银杏树当成普通杂果树判决赔偿龙方普100元一棵,103棵一共10300元。如此乌龙判决让人啼笑皆非,19大前,松垭镇政府找到龙方普协调,愿意在127980元基础上再加10多万元,让龙方普息访罢诉。龙方普认为,“2014年12月3日由于征地未达成协议,强行将我的银杏树损坏,既侵犯了我的人权,又侵犯了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给我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又受到沉重的打击。如果30年合同期满肯定能长到30公分,因为小树不肯张,越大越肯张,按照2014年10月22日银杏树协会价格表15000元一棵,103棵就应该赔偿1545000元(有银杏树协会价格表为证),现在市场降价,我愿降三分之二价格下来,政府还是要按照实物论价的基础上给我加点精神损失赔偿。”记者希望绵阳市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尽快调查依法赔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记者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下面是龙方普的反映情况材料,敬请关注
亲爱的各位领导、读者朋友们:
你们好!
我叫龙方普,家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小区二区九幢6号。我1998年在自己包产地,自留地,老宅基地,种的银杏树,2003年松垭搞开发。还受到原镇长赵昌国的鼓励和赞赏,2014年扩建二环路,原松垭镇政府单方面申请(法律规定双方商定)“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截止2014年10月22日市场价127980元(每棵均价1200多元)因银杏树是以树子长的大才值钱,从小到大投资十几年没有收入,好比学生读了高中没读大学,没有成才,经济价质还没完全展露出来,并且土地承包合同还有十几年未满,为此我要求,由于征地造成后期的损失,予以赔偿,原松垭镇拆迁办就只以那个估价赔偿,共经七八次谈话,都没达成协议,2014年11月30日,给了我一张告知书,三天后于2014年12月3号就强行将我种植了16年的银杏树毁掉,后又找他们谈,原拆迁办主任干脆拿出一个本子,写上127980元,然后问我:“还有啥子钱,又说”?我问他赔多少损失,他说:“这127980元就是赔你损失,按实物论价,现值多少,就赔多少。”整个松垭镇都没有照实物论价,只给我一个人实物论价,这公平吗?最后我不得不起诉法院讨个公道。粮食、蔬菜、麦冬、水果,都是边投资边就有收入,而银杏树是必须长大才有经济价质,怎能用以收果为主的作物与要树子越大越质价的经济林木相比,并且其它作物还是都赔损失了的,为什么不给我一个人赔损失,这合理吗?法院应该是讲理、讲法的地方,照估价每棵银杏树均价1200多元,法院判赔100元一棵,103棵,共赔10300元,上诉各级法院都是维持原判,平坝开发区,就土地出租,一亩多地收租地费都能收2万多元,判10300元,等于没有赔偿,反而倒贴,就这样在各级法院的维护下我种了16年的特种经济林木银杏树,就被无偿的霸占了,至今三年多了,没有给赔一分钱,就是这样的依法治国吗?今年8月份,我到重庆找最高法院,重庆分院交申诉,重庆分院不接申诉书,答复理由是“你申请的是国家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那个判决是正确的。”实际上我是依照“行政诉讼法”起诉的松垭镇政府,要求判松桠镇政府赔偿,那里有起诉国家赔偿,的字句,硬要说我是起诉的国家赔偿,作为不接案的理由,有道理吗?无理维护错误判决,这样压制我们弱势群体,到底是为什么?我回家后,松垭政府愿与我商谈解决,但有法院10300元的判决书,镇政府也只能在实物论价的基础上,另找一点这样那样的理由,好像还是出于人道主义,起了好心,给我另加10多万元,共20几万元。由于征地,未达成协议,强行将我的银杏树损毁,既侵犯了我的人权,又侵犯了我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给我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沉重的打击,不给我赔损失,依他们说多少就多少,如果30年合同期满,肯定能长到三十公分,因此树小时不肯长,越大越肯长,这可以用科学的方式计算得出来的,按照征用当时的市场价,截止2014年10月22日,银杏树30公分的15000元一棵,103棵就该赔偿1545000元(有银杏树协会价格表为证),现在市场降价,我愿降三分之二的价格下来,请求赔5000元一棵,镇政府还是不同意,现在又拖了3个多月了,他们理由就是法院才判10300元,我们照估价127980元,另外还给你加1 2万元,共20几万元了,不敢在加了,总不能为你违法,你忍心把我们的饭碗夺倒吗?
“土地管理法”1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容侵犯。使用权就是收益权,还有土地承包合同(有土地承包合同为证),第五条之约定这不是法律依据吗?如果松垭征地都试行实物论价,我也要服从,他们能举例出五六家,实行的实物论家,我都愿意服从,只给我一家实物论价,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其它蔬菜、水果、粮食、麦冬等作物,都是边投资,边有收入,还是赔损失了的,而银杏树,只有投资,十几年没有收入,必须长大成材后才能有收入,反而给我以实物论价,不给赔损失。如果有人承包几十亩油橄楠,种了十七八年,国家要征用,您能只给赔点树钱吗?别人投资几百万或上千万,不给照合同法113条之规定赔预期的收益,那不是安心叫人家去跳大河,最低也该经双方协议赔部分预期收益,或另给土地移栽,但也必须承担全部移栽损失费,什么都用国家赔偿法搪塞,那么国家制定那么多法律是来做摆设的吗?什么叫“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院更应带头执行,只叫老百姓学有什么用,原松垭镇政府的侵权行为,依照物权法122条之规定“侵权与违约竟同”,也应遵从“合同法”113条之规定赔偿我预期的收益,请求各位有正义感的朋友们、先生们、女士们,请你们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帮我评评理吧!看看我上述情况到底有没有道理,是否能助我一把力,将万分的感谢!!!
法院没有依理依法办案,也只有法院自己纠错重申或法庭主持下调解,才能较公正的解决,这样又让地方政府重新解决,地方政府更有法院裁定的借口,这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吗?
现在给法官的权利最大,全国许多冤假错案包括某些地方个别官员胡作非为,都是因法院个别法官不依理、依法办案,就有意无意的包庇了地方政府个别官员更加肆无忌惮的为所欲为。谁能谁敢真正的去监督法官办案,也许我们这些最低层的弱势群体,只能听天由命吧!这就是目前依法治国的典范,松垭镇政府强毁我银杏树的数据“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书,“告知书”各级法院盖有大红公章的裁决书,可能只有留着将来作为这个时代的历史见证吧!
何时才有青天大老爷哦???
龙方普
电话:15881626975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