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宾馆偷拍、高空抛物坠物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张伟杰)针对社会关注的宾馆偷拍行为,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近年来,宾馆、出租房等偷拍居住者隐私视频案件频发。“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说,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忧心。在今天同时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高空抛物的有关规定是一大亮点。
针对“头顶上的安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
据此,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