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交房屋质保金”?
“不自行清理并恢复原状,就不给过户,这样是不是就能防止一部分违建发生。”“物业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案件量已经位列前五了。”……16日下午,《淮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了首场座谈会,受邀各方代表围绕六大焦点话题进行建言。
声音一:建立业主信用档案
面对物业费难收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立法座谈会上有代表建议建立业主信用档案,把恶意拖欠和恶意拒交的行为列为不诚信行为。
据参会的物业从业人员介绍,在不交费的业主中不乏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座谈代表提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带头交物业费,对恶意拖欠和拒交的行为,建议采取抄送所在单位的措施进行催缴。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交物业费;业主不交费,服务更加不到位。这就是个恶性循环!”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在座谈会上介绍,从已有的案例看,业主不交费的情况集中于:车辆在小区内受损,卫生保洁不到位,家里失窃,停车位外租等方面。只要业主举证物管公司有服务不到位的法律事实存在,物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有座谈代表提出,很多问题难以厘清,比如业主家里失窃,财产究竟损失了多少?这很难搞清楚。因此,一些物业费纠纷案件通常以业主、物管公司各让一步,均能接受的方式结案。
此外,针对安置小区、特困户等特殊小区和人群,有座谈代表建议减免收缴,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扶持。
声音二:业主自治不能“任性”
业主自治中,作为业主大会办事机构的业委会,作用如何得以正面发挥成为关键,因为全体业主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因此有人把业委会称作小区的“当家人”,这表明业委会在小区重大事务决策、监管物管方面责任大,影响力也很大。这个影响力发挥得好不好,对小区物业服务至关重要。
“业主自治不能无限制,要在自治权与公权力介入之间找到平衡。”有座谈代表提出,立法中应明确相关条款,在业委会选举、运行和监督中把好关。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业委会,应设定法定解散条款。
业主自治难,难在广大业主不尽义务,难在业委会自我管理,缺少关爱。有业委会代表提出,高水平的业委会应该心中有法,做事有力,公道正派,但业委会“没人问”,连业务、法律培训都没有。
声音三:违建不清不能过户
物业服务带有一定的准公益性,有服务也有管理,比如消防通道被车辆占据,群租房扰民,乱搭乱建等等,只要发生在小区内,都需要物管及时制止。但物管除了劝阻和上报相关部门,并无其它的手段能制止。
因此,有座谈代表提出,小区是城市的重要板块、市民的共同家园,各部门应该齐抓共管,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小区管理中的法律责任。据了解,2013年,我市曾出台“16号文”,明确提出小区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
还有座谈代表以小区违法建设管理为例,建议条例明确违建户须自行拆除违建,恢复原状方能过户的条款,对违建进行治理,这样一来,可化被动防控为居民自觉行动。
声音四:第三方给物业“打分”
事实上,业主与物管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在物业服务合同里,都有服务内容方面的条款。但服务做没做到位不好量化,服务难量化又与物业费收缴难如影随形。比如,保洁约定一天清理三次垃圾桶,做到垃圾不外溢,但现实中确有之前清干净了,不一会垃圾就爆满、外溢的特殊情况发生。服务是否到位,十个人可能有十种意见,很难统一。有座谈代表建议,可以参照外地的做法,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以总分100分来算,如果评价结果是80分,物业费就按照八折交。
声音五:物业用房一楼最好
物业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须配套规划和建设物业用房。座谈代表介绍,近些年新建小区基本上配建了物业用房,但配的房子位置不理想,有的在顶楼,有的在地下室,根本不方便业主使用。因此,建议立法时明确,小区物业用房应配建在方便业主使用的位置,最好明确放在一楼。
声音六:向开发商收质保金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不在物管,有些业主却不管这些,有事就找物管说。”有物管公司代表指出,应该把好房屋承接查验这一关,把责任理清楚,属于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据介绍,房屋有质保期,配套设施也有质保期,但开发商开发完就甩手了,出了问题再找,不管是物管还是业主都陷入被动境地。因此,座谈代表建议,条例中可明确对开发商收取房屋质保金。-淮海晚报记者江安